PG PG电子PG PG电子本标准代替GB8624-2006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。与GB8624-2006相比,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:
——修改了燃烧性能等级的划分和分级判据(见第4、5章,2006版第4、10、11章);
——删除了试验方法、试验原理和试样制备、分级试验数量、建筑制品(除铺地材料以外)的试验、铺地材料试验、本分级的应用范围(见2006版第5、6、7、8、9、13章);
——修改了燃烧性能等级标识,以及附加信息和标识(见第6章、附录B,2006版第4、12章);
——删除原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的内容,补充了新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的内容。
本标准参考了EN 13501-1:2007《建筑制品和构建的火灾分级 第1部分: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》。PG电子 PG平台
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(SAC/TC 113/SC7)归口。
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、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、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、拜耳材料科技(中国)有限公司、阿乐斯绝热材料(广州)有限公司、欧文斯科宁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、亚罗弗保温材料(上海)有限公司、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、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、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、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、南京法宁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风、赵成刚、卢国建、曾绪斌、邓小兵、刘松林、刘武强、刘海波、马道贞、陈志林。
GB 8624于1988年首次发布,其后参照西德标准DIN 4102-1:1981《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火灾特性第1部分: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的要求和试验》,对其进行了第1次修订,发布了修订版GB 8624-1997。作为我国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准则,GB 8624-1997在评价材料燃烧性能及其分级、指导防火安全设计、实施消防监督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2006年,参照欧盟标准委员会(CEN)制定的EN 13501-1:2002《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 第1部分:采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》,对GB 8624进行了第2次修订,发布了修订版GB 8624-2006。与1997版相比,GB 8624-2006在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及其判据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,燃烧性能分级由1997版的A、B1、B2、B3四级,改变为A1、A2、B、C、D、E、F七级。
从GB 8624-2006实施情况看,存在燃烧性能分级过细,与我国当前工程建设实际不相匹配等问题。为增强标准的应用性和协调性,对GB 8624进行了第3次修订。本标准明确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仍为A、B1、B2、B3,同时建立了与欧盟标准分级A1、A2、B、C、D、E、F的对应关系,并采用了欧盟标准EN 13501-1:2007的分级判据。
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的术语和定义、燃烧性能等级、燃烧性能等级判据、燃烧性能等级标识和检验报告。
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、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等的燃烧性能分级和判定。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2406.2 塑料 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行为 第2部分:室温实验
GB/T 5169.16 电子电工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6部分:试验火焰50W水平与垂直火焰试验方法
GB 17927.1 软体家具 床垫和沙发 抗引燃特性的评定 第1部分:阴燃的香烟
非均质制品的主要构成物质。如:单层面密度≥1.0kg/m²或厚度≥1.0mm的一层材料。
非均质制品的非主要构成物质。如:单层面密度<1.0kg/m²且单层厚度<1.0mm的材料。两层或多层次要组分直接相邻(中间无主要组分),当其组合满足次要组分要求时,可视作一个次要组分。
火焰熄灭处的热辐射通量或试验30min时火焰传播到的最远处的热辐射通量。
单位质量的材料完全燃烧,燃烧产物中所有的水蒸气凝结成水时所释放出来的全部热量。
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2。表中满足A1、A2级即为A级,满足B级、C级即为B1级,满足D级、E级即为B2级。
对墙面保温泡沫塑料,除符合表2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:B1级氧指数值OI≥30%;B2级氧指数值OI≥26%。试验依据标准为 GB/T 2406.2。
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3。表中满足A1、A2级即为A级,满足B级、C级即为B1级,满足D级、E级即为B2级。
管状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4。表中满足A1、A2级即为A级,满足B级、C级即为B1级,满足D级、E级即为B2级。
当管状绝热材料的外径大于300mm时,其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按表2的规定。
5.2.2 窗帘幕布、家居制品装饰用织物等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5。耐洗涤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,应按GB/T 17596的规定对试样进行之少5次洗涤。
5.2.3 电线电缆套管、电器设备外壳及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6。
6.1 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建筑材料及制品,应在产品上及说明书中冠以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标识:
——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详尽描述,包括对相关组分和组装方法等的详细说明或图纸描述;
本附录提供了一种测量床垫热释放速率和总热释放量的方法。本附录适用于床垫,不适用于枕头、毯子或者其他床上用品。
试验设备为开放式量热计,主要由样品支架、排烟系统、点火源、测试系统等组成。试验样品放置于样品支架上,样品支架位于集烟罩下方中心,如图A.1所示。
A.2.2.1样品支架用于支撑试样,表面应平整,没有毛刺。样品支架由40mm宽的角钢焊接而成,其外部尺寸不能超出试样边缘5mm。样品支架除两个横档外应完全敞开,每个横档宽25mm,位于长度方向1/3处。若放置的试样下垂高度超过19mm,应增加横档数量来阻止样品下垂。
A.2.2.2样品支架高115mm,其高度可调节,以便燃烧器距离样品支架支撑面的距离不小于25mm。
A.2.2.3样品支架支撑在硅酸钙板或纤维水泥板上,板的厚度13mm,长度和宽度均大于试样尺寸200mm,且表面清洁无可燃物残留。若有必要,可在样品支架下方放置可升降支撑平台。
排烟系统由集烟罩及排烟管道构成,用于吸收床垫燃烧产生的全部烟气。排烟管道中安装有气体取样管、热电偶、差压变送器及烟气测试系统等。
点火源包括两个T形燃烧器,见图A.2和图A.3。其中一个T形燃烧器在床垫的顶面施加火焰(水平燃烧器),另一个T形燃烧器在床垫的侧面施加火焰(垂直燃烧器)。燃烧器由不锈钢管构成,钢管的直径12.7mm,壁厚0.89mm。每个燃烧器均可调节与试样表面之间的距离。燃气为纯度95%以上的丙烷气。
水平燃烧器的T形头长305mm,末端封闭。T形头的每一端开17个孔,从燃烧器T形头的中间8.5mm的位置开始平均分布在135mm长的钢管上,孔间距8.5mm。孔的直径为1.45mm~1.53mm。孔的方向为水平向上5°,见图A.2。
垂直燃烧器的T形头与水平燃烧器类似,其总长度为254mm。T形头的每一端开14个孔,从燃烧器T形头的中间8.5mm的位置开始平均地分布在110mm长的钢管上,孔间距8.5mm。孔的直径为1.45mm~1.53mm。孔的方向为水平向上5°,见图A.3。
每个T形燃烧器头部有一个长明火点火器,点火器为一支3mm的铜管,独立供燃气。点火端设置在距离T形头中央10mm的范围内。点火器火焰大小可调节,应避免在试验开始前直接作用于试样。
试样尺寸应与实际使用的床垫一致,试验样品为一个完整的床垫(包括床托)。床垫顶部距离地面总高度不大于910mm。
试验室应具有足够大的空间,避免热辐射对周围物体的影响。试验室内应保持气流均匀稳定,避免周围空气流对试验结果的影响,应确保距离试样顶部0.5m处的空气流速不超过0.5m/s。PG电子 PG平台
试验前试样应该在温度23℃±2℃,湿度50%±5%的环境中状态调节至少48h。状态调节前应撤除包装,试样应从状态调节室取出后20min内进行试验。
试验前,将水平燃烧器和垂直燃烧器的燃烧时间分别设置为70s和50s,点燃长明火点火器,调节火焰长度约为10mm,同时点燃两个燃烧器,丙烷气压力保持为140kPa±5kPa,调节水平燃烧器的丙烷流量为12.9L/min±0.1L/min,垂直燃烧器的丙烷流量为6.6L/min±0.05L/min。调节稳定后,关闭燃烧器和长明火点火器。
调节燃烧器位置,使T形燃烧器位于床垫长度方向中部300mm范围内,燃烧器管平行于床垫表面,水平燃烧器距床垫上表面39.0mm,垂直燃烧器距床垫侧表面42.0mm。水平燃烧器的一端与床垫边缘齐平,垂直燃烧器竖直放置,其中心与床垫的下表面或者床垫与床托的接触面齐平,见图A.4。
A.4.5.1 从状态调解室取出试样,将试样放在样品支架的中心。若有床托,床垫应放在床托上部的中心,且与床托边缘齐平。可在支架下边缘设置落物盘以接收样品燃烧脱落物。
A.4.5.4 点燃两个燃烧器,开始计时,试验时间为30min。确保燃气流量在试验过程中保持稳定。
A.4.5.5 点火开始50s时,熄灭垂直燃烧器,70s时,熄灭水平燃烧器和长明灯,移走燃烧器,继续观察样品燃烧现象。
A.4.5.6 当试验进行30min或试样无任何燃烧迹象,如无任何可见烟气、持续火焰、闷烧或阴燃,可结束试验并记录试验时间。
在整个试验过程中,应记录相关试验现象及时间,包括熔融滴落、火势急剧增大的时间、试样是否烧穿等现象。
试验完成后,记录样品的热释放速率峰值和点火开始最初10min内的总热释放量。
B.1.1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、燃烧滴落物/微粒等级和烟气毒性等级。
B.1.5燃烧滴落物/微粒等级通过观察GB/T 20284试验中燃烧滴落物/微粒确定,见表B.2。
B.1.6烟气毒性等级按GB/T 20285试验所获得的数据确定,见表B.3。
示例:GB 8624 B1(B-s1,d0,t1),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,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级,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,燃烧滴落物/微粒等级为d0级,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。
试验安装由建筑材料及制品的最终应用状态确定,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与实际应用状态相关,应根据制品的最终应用条件,确定试验的基材及安装方式。试验应选用标准基材,当采用实际使用或代表其实际使用的非标准基材时,应明确应用范围,即试验结果仅限于制品在实际应用中采用相同的基材。对于粘结于基材的制品,试验结果的应用由粘结方式来确定,粘帖方式和粘结剂的属性、用量等由试验委托单位提供。
对于在实际应用中有多种不同厚度的制品,当密度等可能影响燃烧性能的参数不变时,若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相同,则认为在中间厚度的制品也满足该燃烧性能等级,否则,应对每一厚度的制品进行判定。
对于以下材料:混凝土、矿物棉、玻璃纤维、石灰、金属(铁、钢、铜)、石膏、无有机混合物的灰泥、硅酸钙材料、天然石材、石板、玻璃、陶瓷,任何一种材料含有的均匀分散的有机物含量不超过1%(质量和体积),可不通过试验即认为满足A1级的要求。对于由以上一种或多种材料分层复合的材料或制品,当胶水含量不超过0.1%(质量和体积)时,认为该制品满足A1级的要求。
[3] EN 13501-1:2007 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 第1部分:采用对火反映试验数据的分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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